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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交流相關文件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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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校
雙聯學位
一般合約及交換學生協議

內容如下:
一、合作學校及締約姊妹校合作

1) 姊妹校:

締結目的


為提升本校國際聲譽,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向為本校重點方針。姐妹校的建立目的在於促進推動教職員生國際交流合作,期於教學、研究、行政產生正面影響。

與姐妹校締約或是雙方關係建立的起點,或是雙方歷經一段時間合作後的再次承諾,無論如何,實質合作無疑是維繫與姐妹校堅實關係的基石,合作內容可依雙方需要共同協商,項目可有交換學生、交換教授、合辦雙學位課程、學者互訪、合作研究、合開課程、合辦活動、期刊交流、奬座設立、獎學金設立等等。在合約項目之外,也可充分彈性運用其他經費資源,強化雙向交流。

為落實合作,更進一步深化互動品質,若能組成專屬小組、委員會或指定專屬管理人,致力拓展雙方交流的深度及廣度,則姐妹校關係才可謂具有實質意義。

締結對象之評估
締結對象應經選擇及評估,有助本校學術的發展與提升、有意共同合作、願互惠平等對待,是合作前提。

書面約定內容

  1. 精神:以互惠平等為基本原則。
  2. 使用語言:以國際通用語言為原則。
  3. 內容項目:至少應有書面約定名稱、書面約定起迄日期、簽署代表、簽約日等項,餘可視雙方需要酌予增加。
  4. 內容協商方式:由主政單位與對方協商,協商方式不拘,可籍由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會談等方式進行。若有任何疑義,需送本校法律顧問或其他專家進行審閱。
  5. 本校簽署代表:請參閱南台科技大學書面約定簽署代表對等原則

※本校學術單位若需本校之合約範本,請逕洽上述您所屬學院之本處承辦人。

訂定學術合作書面約定注意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書面約定注意要點

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為規範與國外及大陸地區高等教育研究機構(合稱境外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書面約定(下稱書面約定)之有關事項,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書面約定注意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校各單位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簽訂書面約定,除法律或本校有其他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書面約定,指本校各單位就學術或研究事項,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具有協議或其他相當效力之文書。

四、本要點所稱主辦單位,除下列情形外,為書面約定之執行單位:

(一)書面約定之內容涉及全校性事項者,為國際事務處。

(二)書面約定之執行單位跨三個(含)以上學院者,為國際事務處。

(三)書面約定之執行單位為同一學院內跨單位者,為學院或其指定單位。

(四)書面約定之執行單位跨不同學院或單位者,由相關單位自行協調之。

五、書面約定訂定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由主辦單位確實審核:

(一)書面約定內容符合交流對等互惠原則。

(二)書面約定內容有疑義時,宜送法律或相關專家進行審閱。

(三)書面約定之各種文本應同等作準。但書面約定之解釋有歧異之虞時,得約定以某一國際通用文本為準。

(四)與大陸地區高等教育研究機構訂定書面約定時,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書面約定之內容不涉及政治性內容。

(五)為確實履行書面約定之活動,書面約定應約明締約各方之承辦單位或人員。必要時,主辦單位應為書面約定所涉活動費用編列經費。

(六)書面約定之名稱或內容應約明締約各方之執行單位。

六、書面約定之內容,應經下列程序通過後,始得簽請核定:

(一)主辦單位為國際事務處者,應經國際長同意。

(二)主辦單位為一級行政或研究單位者,應經單位會議通過。

(三)主辦單位為學院者,應經院務會議通過。

(四)主辦單位為各單位自行協調者,應經主辦單位、其他執行單位及其所屬學院之單位、院務或系務會議通過。

(五)主辦單位為學院附設單位、中心或系所者,應經單位、系務或中心會議及其所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七、書面約定應經本校行政程序核定後,始得簽署。但為重大合作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應於本校行政程序核定後另經行政會議通過,始得簽署。主辦單位簽請核定時,應按書面約定之內容會辦相關單位、主管單位及國際事務處,並應參酌會辦意見修正書面約定。

第一項之書面約定核定程序如下:

(一)主辦單位為國際事務處者,應由國際長及副校長陳核,並簽請校長核定。但屬舊約之續約或約定內容之補充更正者,如約定內容無重大改變,由國際長核定。

(二)主辦單位為一級行政或研究單位者,應簽請國際長核定。

(三)主辦單位為學院者,應簽請國際長核定。

(四)主辦單位為各單位自行協調者,應簽請國際長核定。

(五)主辦單位為學院附設單位、中心或系所者,由所屬學院院長陳核。簽請國際長核定。

第二項所定之主管單位如下:

(一)學位授予、學分抵免、雙聯學位計畫或學費繳交,主管單位為教務處。

(二)學生校內住宿,主管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三)教師及研究人員校內住宿安排,主管單位為總務處。

(四)獎學金或經費支應,主管單位為經費支應單位及主計室。

(五)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主管單位為人事室。

(六)智慧財產之保護、讓與及授權,及產學合作相關事宜,主管單位為研究發展處。

(七)國際學術計畫相關捐贈事宜,主管單位為財務處。

(八)其他議題之主管單位,由國際事務處決定。

八、主辦單位辦理前二點所定程序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書面約定各種文本之草案。

(二)書面約定之中文概要說明(兩頁以內),包含書面約定重點摘要、締約對象簡介及締約背景。如為舊約之續約或內容補充或更正者,應於中文概要說明中敘明書面約定相關計畫之歷年實施情形,並檢附相關統計資料。

九、有關雙聯學位之書面約定,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另應符合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境外雙聯學位實施辦法。

十、主辦單位應於書面約定簽署後三十日內將書面約定、核定公文及相關附件,以掃描檔案上傳至國際交流資訊系統備查,書面約定正本由主辦單位保管。書面約定簽署後如有內容異動或契約終止等類此情形,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一、書面約定處理作業應注意事項,由國際事務處另定之。

十二、本要點經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本要點修正草案正在進行相關委員會及會議程序。

書面約定之簽署

在完成行政流程後,進行合約簽署。可以郵寄、代表訪問或在簽約典禮中進行,地點不拘。

檔案紀錄

書面約定簽署完畢後,請主辦單位自行妥善保管合約正本,並於簽署完畢後30日內,至國際交流資訊系統上傳合約影本供國際事務處備查,以計入國際學術交流筆數。

往後若合約有任何異動,如中止、終止、更改,亦須會國際事務處知悉,並於更新完畢後,至國際交流資訊系統上傳合約影本供國際事務處備查,以計入國際學術交流筆數。

         合約內容應包含及注意事項
   
         簽約流程圖
SOP
     

    

         檔案下載:

         姊妹校合約 (分洲別、國家) - 此檔案不公開,需要登入教職員帳號才能下載

         本校締結姊妹校協議簽訂規範

         合作備忘錄

         締結姊妹校合約範本

2) 雙聯學位:

         檔案下載:(公開範本)
         
合作備忘錄
         
學術合作協議
         
雙聯學位合作協議

3) 一般合約及交換學生協議:

          檔案下載:(公開範本)

          本校締結國際學校交流協議簽訂作業規範

          交換學生協議/備忘錄

          交換學生資格及申請表

          學術合作協議/備忘錄

          經費預算報告書